扶持助残创业政策 残疾人创业帮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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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残疾人创业相关扶持政策
第一条为保证残疾人的劳作权力,推进残疾人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和《残疾人就业法令》,联系本市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组织残疾人就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实施会集就业与涣散就业相联系,鼓舞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作业的统筹规划,归纳和谐。
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受同级政府托付担任组织、和谐、辅导、催促有关部分做好残疾人就业作业。
市、区、县(市)残疾人就业效劳组织详细担任残疾人劳作就业的平常作业。
劳作保证、民政、财务、人事、税务、工商行政、清洁和核算等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劳作就业作业。
第五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契合《残疾人就业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的人员,为就业组织目标。
第六条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则免收管理类、挂号类和证照类的行政工作性收费,并享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鼓舞和扶持乡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方式的出产劳作。
关于从事农业出产劳作的乡村残疾人,有关部分在出产效劳、技术辅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买和信贷等方面予以协助。
第八条对契合报考公务员条件的残疾人,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回绝报考,经考试、调查合格的,用人单位应予以选用。
第九条有关部分在开发公益性岗位和开展社区效劳工作时,应当优先思考残疾人就业。
第十条机关、集体、公司、工作单位和民办非公司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上年度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份额组织残疾人就业。
组织1名瞎子就业的,按组织2名残疾人核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可计入本单位组织的残疾人员工人数。
第十一条残疾人福利公司、瞎子按摩组织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简称会集运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会集组织残疾人就业。
会集运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组织残疾员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的25%以上。
会集运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则享用国家推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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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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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一、扶持范围:
1.残疾人通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
2.残疾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二、税收优惠待遇:
1.残疾人创业政府应提供便利办理登记注册、优先提供店面并适应减免店面租赁费用待遇。
2.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创办的企业若为社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创办其他类型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4.创办的企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费用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5.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企业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三、补贴、扶持待遇:
1.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康复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规定进行贴息。
2.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
3.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具体贴息标准参考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4.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补贴试点。
5.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创业的,政府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
【法律依据】:《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九条 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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