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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法律部门 建设法律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频道:法律知识 日期: 浏览: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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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我国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哪些?

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因为它们各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一定的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

我国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

1、军事法即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包括《兵役法》、《国防法》、《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

军事法是调整国防建设和军事方面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社会法(包括: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如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法等等。)

3、经济法(包括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土地管理法,等等。)

扩展资料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有:

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律。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的社会关系虽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基础或是最重要的标准,但是仅仅以此为标准还是不够的,因此还需将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标准。

法律部门划分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均衡原则。

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部门法或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特征。

首先,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其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因为它们各自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调整一定的社会现象所反映的社会关系。

如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刑法调整国家社会的统治秩序和社会规范与犯罪行为之间的社会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下商主体和商行为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劳动法部门;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婚姻法律部门等等;

第三,法律部门是基本确定的,又是不断变化的,在一法律部门确定后,会持续保持相对一段时间,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部门间也可能出现融合或分立的现象;

第四,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的统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人根据一定的客观事实将法律以主观的形式加以区分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法律部门

下列选项中属于独立法律部门的是() A知识产权法 B商法 C公司法 D民法商法

D、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包括内容如下: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

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扩展资料

一国法律体系的性质由一个国家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就决定了我们构建的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它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它包括的全部法律规范,它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必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以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本质要求。

这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区别。哪些法律需要制定,哪些法律不需要制定,具体法律制度的内容如何,都要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出发,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意志和长远利益出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源在于什么?

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根源在于劳资矛盾发展的结果。

劳动法是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它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劳动法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这些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2、它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法具有独特的任务和作用,即保护劳动者;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制度。

4、劳动法具有独特的完整体系。其体系包括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法律责任等等。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包容的。 综上所述,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扩展资料:

劳动法最早属于民法的范围,十九世纪以来,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劳动法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并逐渐脱离民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作为维护人权、体现人本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二宪法。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等。

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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