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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字

频道:法律知识 日期: 浏览: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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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单位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于送达时即已生效,用人单位受到该要约全部内容的约束,该合意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出录用通知书后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履行订立劳动合同义务的构成违约,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对于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进没有明确规定。

在理论界一般将录用通知书视为一种承诺,也有人视其为一种要约,但是无论作为承诺还是要约,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在找工作后,录用通知还有法律效应吗?

首先明确一点,录用通知不存在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应,甚至没有法律效应。

其二,法律中也不存在什么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本体就应该在其中规定试用期的时间以及薪酬等。

通知书只应该是通知你被录取了,通知你在规定时间内去公司办理入职手续的一段信息,并不应该有什么试用期多久之类的信息。另外入职手续时就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应该再约定试用期的起止时间以及试用期待遇等。

如已经产生了事实劳动关系却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搜集到你与该用人单位确实发生过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的话(考勤记录,同事证明,劳动成果,附有公章的退职通知等),则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劳动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

录用通知书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要约,在劳动者做出承诺(即劳动者同意入职)之后,如果用人单位反悔,则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也就是说,录用通知书在发出之后,直到你入职之前(或录用通知书规定的入职日期),对用人单位有约束作用。录用通知书在你拒绝入职或过了规定的入职日期之后或你正式入职以后,自动失效。

你现在要去仲裁赔偿的话,如果提供不了劳动合同,那么除了录用通知书,你还需要提供在你入职之后这一个月在公司工作的证明(各种考勤、工作证,经手文件,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之类的)。

录用通知不是劳动合同,只代表单位有录取你的意向。只要是公司官方发出的通知,都算有效。只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还是要从你办理入职手续之后,正式上班时间为准。如还没有入职,就还没有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录取通知书只是一个要约形式,至于你去不去,你自己选择,还有决定权。

找到工作后,员工的录用通知书有没有法律效应?

员工的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有合同的性质在里面。员工在收到录取通知以后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了。劳动合同是每个人在工作时都需要与公司签订的一种彼此约束的书面证明,劳动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

不过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也要注意各种条款,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无效的劳动合同,最主要的一点就体现在他与常规的思维不相符,比如说劳动报酬给的工资,薪金与实际的标准不符的,于集体的合同或者是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这便是无效合同的一种。其次,我们在先前有说到,劳动合同是建立在法律法规的标准之上的,所以说,如果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条款,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应,所以说劳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必须是在合法的状态内,否则该合同或者是相应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去对合同内容进行约束,而是一味地排除自己的责任,将对方的责任调整到最高把自己的义务。强调的明确,甚至有时会有完完全全不对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进行约束,只约束劳动者义务的法律条款也是不具有效力的。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有一方并非出自于自愿自愿,而是被欺骗被胁迫甚至是被威胁的情况下,无奈之中签订了劳动合同,这一行为是完全违背了双方的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愿,这样的合同也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用人单位在发出录取通知书以后就已经确定了与对方的雇佣关系,就应该按照约定履行且签订劳动合同,此时的录取通知书是有着法律效应的。

员工录用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三方都签字了,协议成立,不去即违约,支付违约金。 否则,协议不成立,没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任意取消录用通知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涉及大规模取消录用,用人单位的诚信责任和社会信用也将大大受损。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谨慎发出录取通知书并合理规划录取通知书的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用人单位录用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益,录用通知书与其它通知的性质不一样,它属于一种具有诺允行为的认可行为,承载了合同性质。

但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还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只是单方的诺允与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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