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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 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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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一事不再理原则法律内容

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事不再理”是哪个法律规定的?具体是哪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该条是我国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

“一事不再理”的法律条文是什么?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

劳动仲裁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适用。虽然劳动法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维护判决效力,防止滥用诉权的重要手段。“一事不再理”原则,表示一个合格法庭的生效裁决对于同一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都是终局的。根据我国仲裁法第9条的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基于同一个合同关系,同一个当事人,同一仲裁请求,提起两次仲裁,显然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仲裁原则,属于滥用权利,浪费仲裁资源。裁决的实质上的约束力,就是既判力,即一个确定判决作出以后,后来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确定判决的内容相抵触。我国有学者认为,既判力要求法院的判决确定以后,无论该判决是否存在误判,在未被其他法律文件依法变更或者撤销以前,当事人和法院都要受判决的拘束,不得就该判决的内容进行任何意义上的争执。仲裁也是如此。

什么是一事不再理原则?

该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一事不再理在我国又被称为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是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约束性原则。该约束性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被告应诉的负担过重、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因矛盾判决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等。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标准

1、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

判断是否重复诉讼,首先就是要看当事人是否相同。如果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不同的,那么就不会构成重复诉讼,因为民事诉讼是一种“只要达到纠纷相对性解决之程度即可”的纠纷解决手段。

2、前诉与后诉的审判对象(请求对象)是否相同。

如果前诉和后诉在审判的对象(诉讼上的请求、诉讼标的)上是相同的,那么后诉就会因为构成重复诉讼(一事再理)而被法院予以拒绝。

3、前诉与后诉在主要争点上是否是共通的。

如果前诉与后诉在其主要争点方面是共通的,那么后诉的提起也同样应被视为重复诉讼。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一事不再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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