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驻马店轿车撞人 驻马店撞车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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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驻马店工行行长撞死两人,是否公款喝酒
- 2、李刚是谁,那个哥们解释下?
- 3、2017年被河南驻马店女人骗了一整年!花销十几万!真他妈的不要脸!
- 4、女子被撞遭二次碾压身亡红绿灯并非罪魁祸首是怎么回事?
驻马店工行行长撞死两人,是否公款喝酒
驾驶的是私人轿车,肇事逃逸是其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
1月15日晚8时许,驻马店市雪松大道与文祥路口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牌号为豫QHP119的银灰色大众轿车将一对散步的夫妻撞死后逃逸。13个小时后,肇事车主被警方劝回投案。1月22日,凤凰河南获悉,肇事车主为驻马店一银行富强路支行行长。
轿车夜色下撞死两人后四处逃逸
事故现场(资料图)
据现场目击者说,当时听到路口一生闷响,就看到一个人滚出很远倒在地上,看到是车撞着人了,一辆小轿车车速非常快,向西跑时,一个被撞的人被拖行近百米后滚在地上,撞人的车逃逸。现场的群众看到出了交通事故,撞人的车不但不减速停车施救,反而加速逃逸,感到非常吃惊和气愤,在纷纷谴责司机的缺德无良时,拨打“110”、“120”电话报警,并用手机拍照,在网上声讨肇事车主。120急救中心人员赶到现场时,被拖行的男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救护人员将女子送往医院,也因抢救无效于当夜死亡。110出警民警通过沿线查看电子监控,很快锁定肇事车辆的信息:肇事车辆牌号为豫QHP119。
当晚8时47分,肇事司机从驻马店北高速引线上高速后向北逃窜。民警跟踪追击,于当晚9时进入高速后通过省110指挥中心与沿线公安民警联动,又通过高速收费站信息查询,查到肇事车辆从平舆进入大广高速,立即通知平舆高速交警,在大广高速与安徽省界站设卡堵截。民警一路上拨打肇事司机电话,对方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民警13小时劝回肇事者投案
1月16日零时许,民警获悉肇事车辆经过商丘拓城,途经周口下高速,随后沿着连(云港)霍(尔木)高速逃向安徽。民警继续追击,同时向肇事司机发短信敦促其投案自首:“限你今日凌晨6时前到东高派出所投案自首,否则将网上追逃。”
彻夜追逃(资料图)
16日2时29分,民警获悉肇事车辆从安徽境内下高速。民警不断向肇事司机手机发短信,并继续拨打肇事司机手机,中间拨通过对方的手机,面对民警的询问,司机支支吾吾,含糊其辞。
16日3时许,肇事逃逸司机迫于警方的攻心压力,驾车沿连霍高速返回。
5时50分,肇事逃逸司机驾车从遂平高速路口下高速,随后又失去联系。民警通过查询,联系肇事逃逸司机的朋友继续劝说其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
16日8时许,肇事逃逸司机到驻马店东高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他对自己驾车撞人,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已移交驻马店市公安局事故大队处理。
肇事者是银行行长已被免职
获悉,肇事司机殷某是驻马店某银行富强路支行行长。22日,该银行富强路支行一员工证实:殷某以前确实是他们支行的行长,但是已经于几天前被免职,新行长也已到任了。这家银行办公室工作人员回应称:殷某驾驶的是私人轿车,肇事逃逸是其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
李刚是谁,那个哥们解释下?
李刚,上虞市广播电视台主持人,1975年9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毕业于中国传媒大学新闻系新闻学本科专业。主持过“铜川市迎新春文艺晚会”、“上虞市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千人大合唱晚会”等文艺晚会。曾获得1999年度陕西省电视新闻短消息评比二等奖,“绍兴市十佳电视青年记者”称号。另有多名同名人士分别为: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四川省中国哲学史学会副会长;荆门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重庆市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农业科学院教授;中国联通副总裁;吉化集团公司副经理;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北市区分局副局长李刚等
1980年9月至1982年7月,在河南省人民警察学校学习; 1982年7月至1992年8月,在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公安处任科员(期间,1985年6月至1987年12月在泌阳县城关派出所挂职任副所长;1985年9月至1988年7月在郑州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法律专业函授学习); 1992年8月至1993年8月,在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公安处一科任副科级侦察员; 1993年8月至1994年12月在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公安处一科任副科长; 1994年12月至1996年3月在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公安处六科任副科长(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在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函授夜大本科班经济专业学习); 1996年3月至1998年1月在河南省遂平县公安局任政委、党委副书记;1998年1月至1999年5月在河南省正阳县公安局任局长、党委书记; 1999年5月至2002年5月在河南省驻马店地区公安干部中等专业学校任校长(1997年3月至2001年12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专业学习); 2002年5月至2004 年7月在河南省公安厅行动技术处任副处长(2000年9月至2003年6月在中共河南省委党校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行政管理专业学习); 2004年7月至2005年11月任河南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 2005年11月任中共济源市委委员、常委,济源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党委书记; 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中共济源市委委员、常委,济源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6年12月至今任中共济源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主持市委政法委及公安局全面工作;分管信访、稳定工作。 网友搜索发现肇事者李启铭(李刚的儿子)居然在保定市拥有5套房产,其中李刚为保定市北市区公共安全专家分局副局长,李刚名下有2套房产,李启铭名下有3套房产,分别位于位于南市区地中海 (论坛 新闻 视频)别墅3栋D01是一套4室2厅豪宅; 南市区的钻石嘉园 (论坛 新闻); 阳光北大街的格林漫都; 保定市高新区银杏路357号有一个80平方的商铺; 保定市朝阳路59号中银大厦8层有一商住楼(3房2厅)。 真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好狗官
2017年被河南驻马店女人骗了一整年!花销十几万!真他妈的不要脸!
她花了你十几万。她花你十几万怎么了?那还是你愿意为她花的。肯定是后来人家跟你分手,现在在这上面说。你是不是下雨没打伞脑子进水了还是生下来脑子就有坑啊。说来说去还是你愿意为她花钱,现在钱都花了还在这儿瞎逼逼什么啊
女子被撞遭二次碾压身亡红绿灯并非罪魁祸首是怎么回事?
近日,发生在河南驻马店市的一个撞车视频引起了网友们的热议。视频中,一名女子在一个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上行走时先被一辆出租车撞到,随后躺在路中间无人援手,后又被一辆轿车碾压。在6月7日22点35分,河南驻马店公安局官方通过官方微博表明,事故发生在2017年4月21日晚,被撞女子身亡。涉事的两名司机已经到案,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现场探访 路口车流量较大 无红绿灯
在网上流传的视频中,出事的白衣女子行走到斑马线的三分之一处时,低了一下头,随即被一辆的士撞到在地,十多名路人从他身边经过并没有上前帮助的举动,期间女子曾抬起头,可见此时还未死亡。
后又一辆轿车因没有看清路况,从躺在地上的女子身上碾压了过去。
据当地市民告诉法制晚报记者,发生事故的路段是一个主干道和城中村支路的交叉口,主干道为四车道的宽度,车流量较大,城中村支路沿街开着多家小饭馆,车流量不大,来往的路人较多,但无红绿灯。
追责:等法医进行鉴定后才能进一步追责
瑞嘉律所的胡平律师在接受《法制晚报》采访时表示,在这一事件中,前车后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依据主要是法医对死因的鉴定结论。此次事故应该分为前车撞人的第一次事故和后车撞人的第二次事故,如果前车撞击的受伤害部位及程度与受害者死亡有直接关联,那前车司机就构成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如果后车撞人的第二次事故是导致受害者死亡的原因,则后车需要承担导致其死亡的刑事责任。又或者是法医鉴定是两次事故共同导致的受害者的死亡,则两车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如通过法医鉴定能分清前后两次事故对死者造成的具体伤害部位及程度,是否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则两次事故的驾驶员各负其民事赔偿之责。反之,如不能分清伤害部位及程度,死亡原因系前后事故伤害结合共同所致,叫两车驾驶员对死者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两次事故的驾驶员之间可以内部协议分责,如诉讼一般为五五分责
驻马店官方在官方通报上表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没有红绿灯不是罪魁祸首
目前,网友关于事件的热议主要集中在除了肇事司机外,谁还需要为女子的死亡负责。在行车中随意开着的远光灯?缺失的红绿灯?
从视频可以看出,在第二辆车撞上女子之前,从它迎面开来了一辆开着远光灯的轿车。这辆开着远光灯的车是否影响了第二辆车的视线,在交警没有调查清楚前我们不得而知。胡平律师分析到,如果它影响了第二辆车的视线,则车主需要和第二辆车的一起承担第二起车祸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若在探明路况或者对向车道有来车的情况下,此时应提前150米将远光灯切回近光灯模式。
视频中迎着第二辆车开来的车辆在经过视频范围内的路段时一直打着远光灯,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
据公安部统计,2011年我国发生在夜间的交通事故中,与乱用远光灯有关的占30%至40%夜间行驶,有些车辆乱开远光灯,这会造成与其相向而行的车辆的司机的瞬间致盲,或者是导致其误判了乱开远光灯汽车的车速和距离。这都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也有网友指责,路口没有红绿灯也是造成该女子死亡的罪魁祸首之一。
“虽然没有红绿灯,但是车辆还是需要礼让行人。”胡平律师表示,从视频中来看,所有从道路右侧(靠近死者)通行的车辆均未礼让行人,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行经无信号灯控制的斑马线时,必须在斑马线外停车让行。如果机动车在斑马线前有鸣笛催促或者行人、车辆同处斑马线内,且行人在机动车前方,则认定为不礼让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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