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管控期间遭遇地震,隔离人员出门避险应不应担责?
9月5日12时52分,四川甘孜州泸定县附近发生6.8级地震,成都多地出现震感。有成都网友称,在居家隔离期间感到楼房晃动,如果冲出小区并损毁小区疫情封控设施,属不属紧急避险?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卫华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符合生命第一原则
北京法桓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鹏认为,遇到地震这种自然灾害,有关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该及时离开住所,选择空旷的地带躲避,待安全后再返回家中,“生命安全大于一切,相关部门进行疫情防控,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当地震发生的时候,相关部门更应该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因此,居家隔离人员及时离开危险区域,选择安全地带,符合生命第一的原则。”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正常情况下,关于相关部门的疫情防控规定,人们当然是要遵守的,但是当地震等突发自然灾害到来的时候,这里就有个轻重缓急的问题。地震对人身威胁极大,而且破坏范围更不容小觑,明显要比疫情更危急。公民可以在紧急状态下,采取合理手段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范辰说。
王鹏告诉记者,尽管《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但是在遇到地震这种突发紧急情况下,人们不应该再机械套用法条。一切应该以人民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
可适当补偿公共财物损失
杨卫华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地震构成紧急避险的合法理由,民众可以采取下楼出门的紧急避险措施,由此带来的公共财物损失,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用赔偿,但可适当补偿。”杨卫华说。
杨卫华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内容,像新冠肺炎这样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以上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宣布辖区内部分或全部为疫区,可在疫区里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的紧急措施。
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这里存在一个法规冲突。所以,防疫部门应该在采取疫情封控措施的同时,增加有人值守的管理模式,或者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使得疏散通道能够随时响应紧急疏散的应急指令,从而让相关部门的疫情封控措施与民众合理的紧急避险行为,不相互产生矛盾,这样也能规避掉很多人们在紧急避险中易发生的安全隐患或公共财物损失的问题。”杨卫华说。
避险过程也应遵守防疫规定
王鹏认为,面对地震、火灾等紧急状态,居家隔离人员有自救和逃生的意愿,不应该坐等第二次伤害,浪费掉宝贵的逃生时间。当然,隔离人员在撤离的时候,可以尽量做好疫情防护措施,并避免前往人多拥挤的地方,自行撤离到安全区域。
杨卫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新冠肺炎疫情已经持续了两年多时间,相关部门也应该及时制定出如何处理地震等突发事件与防疫措施相冲突的方案。对于民众来说,紧急避险期间仍应遵守相关防疫措施,比如佩戴口罩、不要人员聚集等。”杨卫华说。
新京报记者 赵利新
编辑 唐峥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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