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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法律 古罗马的法律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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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有那些法律?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古罗马的法律

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

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以及监督等方面的权利。立法方面,除对各种会议通过的法律有批准权外,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可宣告为无效,遇有紧急情况能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进入帝国时期,法学界空前活跃,诸家争鸣,形成了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

帝国后期,由于君主制公开确立,立法权被视为皇帝个人的神圣权利,皇帝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其形式较多,大致分为敕谕(对全国发布的命令)、敕裁(对非常诉讼及主要上诉案件所作的裁判)、敕答(对官吏或个人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做出的解答)和敕示(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四种。

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狄奥多西二世统治时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

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其中有理论性的法学专著、学说,又有许多法律、决议、法令、卷帙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 公法和私法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首创。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后者主要指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范。

(二)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一切用书面形式发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成文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主要包括各种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广义除包括上述几种外,还包括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等。

不成文法乏指习惯法,内容包括过去的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和通行的惯例。

(三)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市民法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

罗马法历来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的争论,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即变相的自然法,故在自己著作《法学阶梯》里分为市民法与自然法。乌尔比安采用了三分法,查士丁尼安编纂的《法学阶梯》采纳了乌尔比安的见解。

(四) 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

长官法又称官吏法、大法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是长官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与市民法不同,裁判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是*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

(这里大家注意一下:在古罗马,相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人法+物法+诉讼法)

一、 人法制度

A.权利主体:

1、 自然人(自然人:人格权=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自市家。)

在古代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指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所谓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总称人格权。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

罗马人根据不同的社会地位,自由权有很大差别,享有自由身份的人为自由人,没有自由身份的为奴隶,介于两者之间,自由权受到一定限制的称为准奴隶。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多少,自然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一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按照罗马法,家庭中父有父的身份,子女有子女的身份。

家长(家父)对外能代表一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故又称“自权人”。

其他出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妻、子女等)称为“他权人”。

只有同时具有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力能力,才是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则,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2、法人:

无完整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罗马的团体分为两种:社团、财团。

B. 婚姻家庭制度: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P52

二、物法制度

物法由物权、继承、债法三部分组成。

A.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权(信托、典质、抵押)。

B.继承:

C.债法:

 债发生的原因:在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而发生债的关系,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而发生债的关系。

 罗马法学家把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三诉讼法制度:

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私诉方面,采用

 1、法定诉讼-----〔共和国初期〕最古老又原始的诉讼形式

 2、程式诉讼-----〔帝国初期〕比较流行,它克服了一些形式主义的色彩,又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限于罗马公民,也审理外国人的违法案件。其审理仍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但已有不同。

 3、特别诉讼-----〔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

第三节 罗马法的影响:P60(作为论述考过)

a.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全面维护了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巩固了罗马经济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关系广泛的发展;它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国家机关实现权力。

b.罗马私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它主要凭借法学家的研究、著述和罗马长官的司法活动来对各种财产关系进行调整。

c.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体系。如德、法等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先后制定了民法典。英国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

d.综上所述,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障商品生产以及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借鉴的现成形式。

论述古罗马的法制体系

古罗马法律制度

一、罗马法的沿革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它经过长期演变,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时代法律有很大影响。公元前510年,罗马进入共和国时期,并在前451——前450年制定了《十二表法》。该法典整理和发展了以往的罗马习惯法,具有诸法合体的特征。除《十二表法》外,民众大会的立法、元老院的立法、行政长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释都是共和国时期的法律渊源。公元前27年,罗马实行帝制。到公元1-2世纪,罗马帝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罗马法获得空前发展。其表现为:皇帝的敕令成为法律;法学家“解答”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非官方和官方法令集问世。公元529年-534年,在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和去世后的6年时间里,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称《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部法律汇编,中世纪时期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又称《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这部法典充满君主专制主义思想,但是它精确反映了古罗马帝国的政治法律文化,完整系统地保留了罗马法的精华,对于欧洲各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无以伦比的影响。恩格斯称之为“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二、法律的定义和分类

罗马法学家的研究对罗马法的发展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由于他们受到历史的局限和宗教神学观念制约,在讨论法律、法学基本问题时,更多地从自然法原则出发,把宗教、法律、道德混为一谈,无法揭示法的本质。在具体的法学研究中,法学家凭借罗马法中较为成熟的理论,把罗马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习惯法;市民法、万民法与自然法;市民法与裁判官法;人法、物法与诉讼法等不同的类别。这些分类不完全科学,但有助于法学研究的发展。

三、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

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法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

(一)人法制度。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自然人的法律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如果其中的一种或两种丧失,便成为权利能力不完全的人,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当时在罗马拥有完全人格的公民只占居民的很小部分。奴隶在法律上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罗马法规定的婚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制度的重视和在家庭关系中夫权的重要。古罗马法没有完整的“法人”制度,但已注意到某些团体作为权利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问题。

(二)物权制度。罗马法中的“物”是指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东西。有时也包括法律关系和权利。依物的不同法律后果,罗马法将它们分为要式转移物和略式转移物、有体物和无体物、动产和不动产等。物权制度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债法等内容,这些法律制度以及由债法所涉及的契约法在罗马法那里都有相当完整的体现,成为罗马私法中最为突出的法律精华。

(三)诉讼法制度。罗马诉讼法主要是规定保护私权的法律。虽然它不如人法,物法那样发达完备,但它涉及内容广泛,不少规定较为详尽。古罗马的诉讼程序经历了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的发展阶段,并且依据公诉和私诉的不同性质,设计了有区别的诉讼制度,为后世的诉讼法发展提供了先例。

四、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罗马法中包含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原则,使罗马法成为“纯粹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罗马法中包含的符合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不仅服务于古罗马社会,而且还直接或间接促进中世纪后期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罗马法为中世纪后期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原则和科学概念,而且它的万民法也成为近代国际法的最早渊

古罗马法律是怎么形成的?

19世纪德国著名罗马法专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强调:“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西塞罗是罗马贵族奴隶主阶段的著名法律思想家。,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罗马法的形成和演变是罗马社会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结果。

罗马法律基于理性而不是习俗,这种法律制度是根据特殊需要,以经验为根据逐渐发展形成的。罗马法通常是指通行于古代罗马世界的法律。上至罗马建国,下迄《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前后一千多年,在这中间所颁布的所有罗马法律都叫做“罗马法”。从时间上说,罗马法可以分成三个时代,即公民法、万民法和统一法时代。

罗马的公民法时代大约相当于公元前6世纪中叶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当时平民与贵族展开激烈斗争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成文法的制定。此前,罗马惟一具有法律权威和功用的就是当时法庭诉讼场景人们的习惯法。习惯法由于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无形中便为贵族压迫平民、袒护自己提供了方便。据说塞尔维乌斯改革之时曾经对罪行、立约之类法律事务制定过50条规则,通过斗争终于在公元前451~前450年制定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作为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不仅在罗马法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产生过深远的影响,而且对罗马历史的发展有过重要的影响。它的制定对贵族的专横是一大限制,而且它所反映的有法必依的精神,为日后罗马法律的发展也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共和时期的执政官但由于《十二铜表法》没有完全满足平民的要求。因此,平民和贵族之间的斗争也从来没有停止。平民与贵族长期斗争的结果,一方面调整了罗马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另一方面则不断有新法案出台,对罗马法律加以改进和充实。著名的有公元前445年允许平民与贵族通婚的卡努利阿法;公元前326年废除债务奴役的彼提留法;公元前287年规定平民有最高立法权的霍腾西乌斯法等。

公元前3世纪以来,通过对外征服,罗马成了地中海的主人,版图骤然扩大,政治、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事和商事活动的主体成分日趋复杂,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的案件日益增多;罗马的商品经济已经突破了原来所能容纳的限度。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公民法所能涵盖。这样,就逐渐形成了比公民法涵盖范围更为广泛的万民法。万民法时代相当于公元前2世纪中叶到公元3世纪初叶。

万民法意指“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罗马私法体系中的肩扛法西斯的侍卫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共和国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由于万民法是以自然理性为依据,接近自然法的观念,没有公民法那样狭隘的民族性和形式主义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罗马奴隶主阶级的利益要求和整个社会的普遍需要。在整个罗马私法体系当中,万民法是较为成熟和完善的部分,也是罗马后期法律的主要内容。从形式上看,万民法并不是一般国家为了规定彼此之间的关系而认可的法律,而是通过罗马外事法官的司法活动所制定的,并被罗马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行的法律,它是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之间的法律。这种法律的出现和发展有其更为深刻的社会背景。

罗马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罗马制经济发展和罗马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需要。它不仅弥补了此前公民法的严重不足,而且还为罗马统治阶级残酷剥削和压迫被统治阶级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从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地位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公元212年塞维鲁王朝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到查士丁尼去世,是为罗马的统一法时期,它也是罗马法发展的最后阶段。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颁布敕令,这一敕令给予登记在任何公社之内的帝国的全体自由居民以罗马公民权。卡拉卡盖尤斯(公元117~180年)是罗马帝国安敦尼王朝时期一位著名的法学家,罗马帝国著名的法学五杰之一。拉敕令的颁布,使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获得了公民权,从而取消了帝国内部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这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已不复有实际意义。罗马法的发展开始从创新阶段进入了汇编阶段,也即整理和提炼的阶段。

法律汇编工作从哈德良皇帝时期就已经开始了。他继位后的第14年即公元130年就指示著名法学家犹利安努斯一个委员会负责整理修订现有的历代大法官的告示,将之编成定本,赋予法律实效,是为《犹利安努斯敕令》或《永久敕令》。

进入3世纪以后,法律汇编工作更加受到各个皇帝的重视。公元295年,戴克里先指定法学家格霄高利阿努斯并编订了一部分为6篇的法典,其内容是自哈德良皇帝至戴克里先时期的法律。公元435年,狄奥多西二世组成以安提奥库斯为首的16人委员会,筹备汇编自君士坦丁以来的法律。3年后于君士坦丁堡颁布。法典分为16篇。前5篇为私法,其余则分别为公法、刑法、市政法、军事法和教会法。但大规模、系统的法律汇编工作则是在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进行的,即由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开始进行的。

公元528年2月,查士丁尼任命法学家特里波罗阿努斯组成一个10人委员会,负责领导法典的编纂工作,清理以往皇帝颁布的法令,删除其中矛盾和过时的部分,并按时间顺序将所剩部分汇编成册,是为《查士丁尼法典》,颁布于公元529年。凡未经辑入的敕令,一律失效。以后,又陆续完成了哈德良(公元117~138年)时期完成了帝国的官僚制度化,加强了皇帝的独裁权,明显开始了元首制向君主制的过渡。《法学总论》、《法学汇编》、《新敕令》三部法典。它们与《查士丁尼法典》一起被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它是人们研究罗马法的主要文献资料。

《民法大全》不但是罗马史上而且是欧洲各国历史上第一部最为全面而系统的法典,它系统地搜集和整理了自罗马共和时期至查士丁尼为止所有的法律和重要的法学家著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它确定了统一的无限私有制的概念,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体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经发展到了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的法律和法学的发展有较大的影响。

古代罗马法律是什么?

古代罗马法律

1、含义:

是指古代罗马在BC6末至7世纪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时间跨度长达一千多年。从形式上可分成文法和习惯法;从适用范围上可分为公民法和万民法。从内容内容:广义的罗马法指通行于罗马帝国统治地区的全部法律制度,包括公民法和万国法,狭义的罗马法仅指罗马公民法。公民法基本上属于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包括元老院法令,元首命令,大法官告示,一些习惯法。万民法是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

2、形成过程

A渊源——习惯法

所谓的习惯法就是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的法律方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许多贵族出身的法官,往往循旧例裁判,随心所欲解释法律。为保护贵族特权提供了方便从而激化了平民与贵族的矛盾。

B成文法的开端——《十二铜表法》

诞生的原因:共和国的诞生促进了法律的制定;平民和贵族斗争;平民保民官的强烈建议;贵族妥协。

时间:公元前5世纪

内容:庞杂,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

实质:明确维护私有财产和贵族既得利益

适应范围:罗马的公民

评价(作用):

对平民而言:一定程度上的胜利。虽维护贵族利益,但按律判决和量刑,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利益。

对罗马而言:罗马史上也是西方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罗马法的渊源,是罗马的基本法。

根本目的:维护奴隶主的统治

C罗马法的发展——不同时期的法律 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在共和国时期,为了缓和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保证对外战争的胜利,罗马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平民权益的法律。

在帝国时期,罗马法又增加了许多内容,以调解罗马人与被征服民族的关系,巩固帝国的统治。

《十二铜表法》就是一部典型的公民法。自从公元前3世纪以来,罗马共和国展开了开疆拓土,而成为地中海霸主,随着征服地区版图的扩大,很多有着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生活在同一国土内,势必会出现新的矛盾,尤其是被征服者无法享受罗马公民权,不受公民法保护,引起社会动荡;另外,国际交往扩大,引起商品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经济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因此,原来的公民法已经无法应对这些新变化。为巩固统治,帝国对各行省上层人士大量授予公民权。3世纪初,罗马帝国境内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区别开始消失,万民法得以制定。由于它适用于罗马帝国境内各民族以及外籍人,与适用范围相对狭窄的罗马公民法相区别,因而是帝国范围内的国际法。

D总结:体系完备 查士丁尼法典

原因:(1)继《十二铜表法》之后,罗马又根据不同时期的立法需要陆续制定了许多法律,对维系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

(2)公元3世纪以后,因历代制定的法律规模庞大驳杂,利用起来多有不便,于是帝国统治者开始着手整理、汇编各种法律。

(3)查士丁尼有感于西罗马帝国的覆灭。

组成:《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查士丁尼新敕》

适应范围:帝国境内各民族居民(万民法或国际法)

评价(作用)完备阶段;保留成果、提供法律手段、维系统治工具

3、罗马法的目的

通过调整人和人、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财产关系、协调社会矛盾来维系和稳定了帝国的统治

4、古罗马法律在维系帝国统治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A它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奴隶主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B保护私有财产,巩固了罗马奴隶制统治的经济基础,笼络上层阶级;。

C 推广到帝国其他地区,稳定社会秩序

5、罗马法中体现的原则?

罗马法中体现了自然法则的思想: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

6、古罗马的法律对当今社会的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

A欧洲国家大多数以罗马法为基础制定本国法律。B 现在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直接来源于罗马法。C“不告不理”、“一事不再理”等原则被继承。

7、评价罗马法(作用或影响)

实质:罗马法是保障和维护罗马奴隶主的地位和统治的工具。

地位:历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 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体系

作用:对罗马:稳定了社会秩序;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承认公民的权利,扩大了统治基础;具有一定民主性。

对世界:①它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完备系统的法律体系(严格界定法律主体权利义务、法理),是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为近代资产阶级的立法提供了蓝本(《权利法案》、《独立宣言》、《法国民法典》等就继了罗马法);为西方司法制度、政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陪审制、律师制、司法原则等)。

②自然法思想影响资阶级的启蒙思想,天赋人权、权利平等为近代资本主义启蒙思想的产生奠定了一定的思想基础。③罗马法也影响着东方的立法,司法。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也借鉴了罗马法

局限性:罗马法的制定主要是体现帝国统治者的利益,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只能承担义务,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8、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法律有力地规范了当时的社会生活,有力的维系了统治。成为人类政治活动和政治文明中的基本要件。

探究题:

古代的希腊、罗马、中国在治理国家方面都有独特性:希腊用民主、罗马用法律、中国用集权或专制。请回答

1、罗马是走上法律治国的原因是什么?

罗马共和国的民主传统;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是跨三洲的超级帝国,情况复杂;

经济(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杰出人物和皇帝的重视。

2、希腊和罗马治国思想不同,导致了两国在政治观念和文化成就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是什么呢?

希腊人钟情于自由和民主;罗马人更热衷于权威和安定;

希腊文化全面辉煌,且文化人才辈出; 罗马除建筑、法学与演讲学成就外,其它方面建树甚微

有关古罗马法律的内容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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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古罗马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