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查验制度 学生预防接种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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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标语
无论是在学校还是在社会中,大家都看到过标语吧,标语是用简短文字写出的有宣传鼓动作用的口号,对文化起到一定的宣传作用。还在苦苦寻找优秀经典的标语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标语,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标语1
1、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2、接种疫苗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3、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4、漏种一次疫苗增加一分患病危险。
5、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预防接种,健康保障。
6、好好免疫,天天健康。
7、计划免疫——一个都不能少。
8、健康就是幸福。
9、查漏补种疫苗,做到不漏一人,不漏一次。
10、一分预防胜于十二分治疗。
11、计划免疫连万家,儿童健康乐全家。
12、让每个儿童都能按时接种疫苗是各级zf的责任。
13、给儿童适时免疫是每个儿童家长不可推卸的责任。
14、预防接种,享受健康。
15、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的保障。
16、接种疫苗花费少漏种疫苗患病花费大。
17、儿童免疫要全程,儿女才有好前程。
18、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儿童健康。
19、预防接种远离疾病。
20、关爱儿童做好免疫从现在开始。
21、服糖丸防瘫防残防麻痹,种疫苗利国利民利自己。
22、计划免疫——一个不能少。
23、让每一个未免疫的儿童得到免疫。
24、一分预防一片心,预防接种献爱心。
25、预防接种,为儿童筑起健康的起跑线。
26、预防接种连万家儿童健康乐全家。
27、一分预防胜于十二分治疗。
28、为了孩子的健康和未来请及时接种Hib疫苗。
29、打针防病有好处,子女健康才能富。
30、一针疫苗一片心,预防接种献爱心。
31、致富奔小康,别忘打针防病保健康。
32、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
33、让每一名儿童都能按时接种疫苗是各级zf的责任。
34、致富奔小康别忘打针防病保健康。
35、疾病——健康的大敌,疫苗——预防的武器。
36、免疫——传染病的天敌。
37、打针防病有好处子女健康才能富。
38、免疫接种是保障儿童身体健康的一次最佳机会。
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标语2
1、查漏补种疫苗,做到不漏一人,不漏一次。
2、打好预防针,防病保健康。
3、打针防病有好处,子女健康才能富。
4、儿童免疫要全程,儿女才有好前程。
5、儿童全程免疫,疾病绕道而去。
6、儿童有接种疫苗权利,家长有负责儿童获得免疫的义务。
7、服糖丸防瘫防残防麻痹,种疫苗利国利民利自己。
8、孩子预防接种,妈妈快乐轻松。
9、好好免疫,天天健康。
10、疾病,健康的天敌;疫苗,预防的武器。
11、疾病——健康的大敌,疫苗——预防的武器。
12、计划免疫——儿童健康的保护伞。
13、计划免疫连万家,儿童健康乐全家。
14、计划免疫——一个都不能少。
15、接种疫苗,家庭有责。
16、妈妈疼爱好宝宝,全程接种不能少。
17、免疫——传染病的天敌。
18、免疫接种,预防乙肝。
19、免疫是健康的起点,健康是人生的起点。
20、普及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儿童抵抗力,人人享有健康的权利。
21、让每个儿童都能按时接种疫苗是各级zf的责任。
22、让每个未接种的儿童获得免疫。
23、让每一个未免疫的儿童得到免疫。
24、让每一名儿童都能按时接种疫苗是各级zf的责任。
25、少生优生,幸福一生,预防接种,健康一生。
26、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儿童健康。
27、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
28、为了你孩子的健康,请按时接种疫苗。
29、我是小英雄,打针不怕疼。 30、要想宝宝身体好,预防接种不可少。
31、一分预防,胜于十二分的治疗。
32、一针疫苗一片心,预防接种献爱心。
33、预防接种,为儿童筑起健康的起跑线。
34、预防接种,享受健康。
35、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的保障。
36、预防接种花一元,健康投入省一千。
37、致富奔小康,别忘打针防病保健康。
38、注入接种预防疫苗,保护儿童身体健康。
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标语3
计划免疫——儿童健康的保护伞。
计划免疫连万家,儿童健康乐全家。
计划免疫——一个都不能少。
接种疫苗,家庭有责。
妈妈疼爱好宝宝,全程接种不能少。
免疫——传染病的天敌。
免疫接种,预防乙肝。
免疫是健康的起点,健康是人生的起点。
疫苗分成两大类,一类疫苗不收费。
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的保障。
接种麻腮风疫苗,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预防接种,享受健康!
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
疾病:健康的大敌,疫苗:预防的武器。
.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免疫接种,预防乙肝”。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一针疫苗一片心,预防接种献爱心。
疾病:健康的大敌,疫苗:预防的武器,免疫:传染病的`天敌。
今日健康,明日财富。
让每一个未免疫的儿童得到免疫。
打针防病有好处,子女健康才能富。
完成儿童免疫规划接种是每位家长应尽的义务。
免疫——传染病的天敌。
好好免疫,天天健康。
开展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是国家的公共卫生政策。
做好儿童免疫规划服务是医务工作者承担的职责。
流脑乙脑危害大,接种疫苗都不怕。
一分预防胜于十二分治疗。
开展免疫规划,保障人民健康扩大免疫规划,造福子孙后代。
致富奔小康,别忘打针防病保健康。
儿童容易得甲肝,接种疫苗保平安。
接种疫苗是预防传染病最有效的手段。
计划免疫:一个都不能少。
适龄儿童在接种单位均可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计划免疫:让每个儿童得到免疫。
接种十三苗,预防十四病预防接种,健康的保障。
消除麻疹,控制乙肝。
国家对儿童实施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坚持强化免疫,巩固无脊灰成果。
儿童免疫要全程,儿女才有好前程。
服糖丸防瘫防残防麻痹,种疫苗利国利民利自己。
计划免疫--每个儿童的保护伞。
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标语4
1、免疫接种是保障儿童身体健康的一次最佳机会。
2、接种疫苗 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3、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4、一分预防胜于十二分治疗。
5、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6、好好免疫,天天健康。
7、给儿童适时免疫 是每个儿童家长不可推卸的责任。
8、健康就是幸福。
9、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预防接种,健康保障。
10、计划免疫——一个都不能少。
11、计划免疫连万家,儿童健康乐全家。
12、让每个儿童都能按时接种疫苗是各级zf的责任。
13、关爱儿童 做好免疫 从现在开始。
14、预防接种,享受健康。
15、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的保障。
16、打针防病有好处,子女健康才能富。
17、儿童免疫要全程,儿女才有好前程。
18、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儿童健康。
19、预防接种 远离疾病。
20、为了孩子的健康和未来 请及时接种Hib疫苗。
21、服糖丸防瘫防残防麻痹,种疫苗利国利民利自己。
22、计划免疫——一个不能少。
23、查漏补种疫苗,做到不漏一人,不漏一次。
24、一分预防一片心,预防接种献爱心。
25、预防接种,为儿童筑起健康的起跑线。
26、预防接种连万家 儿童健康乐全家。
27、一分预防胜于十二分治疗 。
28、让每一个未免疫的儿童得到免疫。
29、免疫——传染病的天敌。
呼和浩特市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儿童及时获得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的爆发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适用本办法。流动儿童是指户籍不在本市,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的7周岁以下儿童。
接种单位是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认证书、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注册的乡村医生,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的机构。第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苗供应、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统计监测等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接种单位负责对辖区内流动儿童的变动、预防接种实施管理。第四条 流动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服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流动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流动儿童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流动儿童在暂住地居住时,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到暂住地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建立《儿童预防接种卡》,接受免疫服务。第六条 流动儿童建卡、建证、预防接种及管理工作由暂住地接种单位负责。接种单位为辖区内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证,提供免疫服务,填报流动儿童免疫服务报表。第七条 流动儿童迁移时,应当到原免疫服务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
对新迁入儿童,原免疫接种卡、证有效,但要在当地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完成免疫接种;
对无接种凭证的儿童,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接种。第八条 下列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登记制度和流动儿童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发现流动儿童时,应当动员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接种单位办理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并通知辖区的接种单位。
(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或新生婴儿的落户手续时,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要动员其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并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查找和查询工作。
(三)农贸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动员经营者中适龄流动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四)教育部门负责儿童入托、入学时预防接种证查验的监督管理。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五)劳动、城建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子女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督促其进行预防接种。
(六)新闻单位要宣传免疫规划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使其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第九条 接种单位为流动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拒绝为流动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预防接种工作应当按照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规范实施预防接种。第十条 接种单位应当定期清查辖区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发现未按要求接种的流动儿童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为其接种疫苗;
对新发现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预防接种证(卡);流动儿童离开暂住地时,接种单位应当将预防接种卡或接种证明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第十一条 接种单位在辖区内流动人口聚集地的显要位置设置固定宣传栏开展预防接种知识的宣传。第十二条 对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通报批评: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流动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
(二)拒绝执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卡制度的;
(三)未开展流动儿童摸底调查和知识宣传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疫苗和冷链管理等项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公安、建设、交通、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接种的有关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预防接种的组织、宣传、教育工作。第六条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疫苗接种第七条 疫苗包括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传染病流行情况,公布第一类疫苗的种类;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苗接种相关信息。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指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第十条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实行常年或者定期接种,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实行定期入户接种。第十一条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接种单位应当公示第二类疫苗的收费项目、标准。第十二条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第十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儿童和传染病流行地需要进行预防接种的人群(以下统称受种者),应当到其居住地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
流动人口在其居住地接受接种。
受种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应当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有关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预防接种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第十五条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预防接种证应当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监护人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接种单位为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并作好接种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对责任区域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儿童预防接种档案。第十六条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或者无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为其补种疫苗或者补办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复验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将儿童预防接种情况纳入学籍管理。
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实行儿童计划免疫制度。居住本省境内的适龄儿童,应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免疫规划,把计划免疫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应做好儿童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第四条 每年4月25日为全省儿童预防接种活动日。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预防接种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第六条 教育、文化、新闻、财政、电力、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妇联,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第七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下列计划免疫工作:
(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人员培训;
(二)接种实施、免疫效果评价、宣传教育;
(三)有关生物制品的计划、订购、供应和销售及冷链管理。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城乡个体行医、社会办医人员,应依法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不承担免疫工作的,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缴纳预防接种代理费用。
预防接种代理费用的缴纳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由省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国家生物制品生产管理机构订购,并逐级供应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生物制品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监督指导下使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保证使用安全有效。第十条 本省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
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园和入学手续时,须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接种的,应责成家长或监护人予以补种后方可入托入学。第十一条 铁路、民航、部队等防疫机构的预防接种工作应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三章 预防接种第十二条 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应密切配合医务人员,保证按规定时间为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第十三条 市区、县城和乡(镇)应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或接种点,实行定期接种。农村地区应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集中乡(镇)卫生院设点定期接种。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应做好暂住户口儿童的接种工作。无常住户口的儿童应到居住地的预防接种单位接受免疫服务。第十五条 从事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诊断小组,负责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差错的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证明。确属接种异常反应或差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接种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当相应责任。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预防接种人员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差错,应采取措施立即进行调查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第四章 经费第十八条 预防接种所用菌苗、疫苗经费按照下列规定解决:
(一)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混合制剂、麻疹疫苗、乙型脑炎疫苗、流脑多糖菌苗等菌苗、疫苗的基础免疫和加强免疫的经费,在省财政卫生事业费中列支;
(二)乙型肝炎、甲型肝炎等菌苗、疫苗的经费由受益者负担;
(三)应急免疫所需菌苗、疫苗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在卫生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应根据需要安排计划免疫经费,以及冷链运转、维修和设备配套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十条 本省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度,保偿实行自愿原则。保偿经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计划免疫捐资捐助。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拒绝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补种,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不查验《预防接种证》,接收未接种儿童入托、入学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幼儿园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是什么?
幼儿园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
(一)通知查验对象。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在新学年开学前,通过新生入托、入学招生简章或报名须知等形式,通知新生报名时须出具预防接种证,或出具接种单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能够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
(二)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
1、儿童居住地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根据儿童年龄、预防接种记录(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记录等)、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和查验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种方案和增加的免疫规划疫苗种类。
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并将评估结果记录到预防接种证,或出具其他形式能够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评估资料应当记录儿童预防接种已完成或未完成及需补种疫苗种类、剂次等关键信息。
2、对需要补办预防接种证的儿童,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记录,为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
3、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接种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未按照免疫程序完成接种的疫苗种类、需补种剂次,并预约补种时间。
4、对计划入托、入学的儿童,在完成相应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后,接种单位应当及时将预防接种完成情况填写在预防接种证上。
5、接种单位可利用免疫规划信息系统,为入托、入学儿童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提供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服务。
(三)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查验。
1.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须查验预防接种证上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结果或接种单位提供的其他形式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
2.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须督促儿童监护人及时带儿童到接种单位补种疫苗,并在儿童补种疫苗后再次核对预防接种证或其他形式能够评估儿童预防接种完成情况的资料,查验疫苗补种完成情况。
3.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须在新生开学后或儿童转学、插班30日内完成。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在当年12月底之前再次查验预防接种完成情况。
4.对入托、入学时未提供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资料的儿童,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应当督促儿童监护人尽快提供相关资料。
5.预防接种证查验相关资料应当纳入学生健康档案和学校卫生资料管理。
(四)疫苗补种。
1.疫苗补种工作由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或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所在地接种单位负责。
2.接种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接种方案和增加的免疫规划疫苗种类,为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提供疫苗补种服务。
3.接种单位为儿童补种疫苗后,应当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免疫规划信息系统(或预防接种卡)完整记录预防接种情况。
4.对需要补种疫苗的儿童,接种单位完成补种后,应当在预防接种证上入托、入学预防接种完成情况评估页填写补种完成信息,供儿童监护人交托育机构、幼儿园和学校再次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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