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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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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

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法院是拥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的,所以需要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来执行相关的财产,如果说在执行过程当中发生一些困难的话,也可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律分析

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院执行不力,可向当地的人大反映情况,因为人大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督法院。法院是独立执行法律的,不受当地市有关部门、领导的管辖与制约,当地市有关部门、领导也无权干涉法院的依法执行。如果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对其处以司法拘留、罚款,并强制追回被转移的财产用以执行。执行法院应当在申请人递交执行申请的六个月内执行完结,到期不能执行完结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下达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申请人无论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可执行的财产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永远不会过期的。协助执行人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不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确定协助执行人的范围可以由此为出发点,排除执行当事人和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执行当事人即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债权债务人,也就是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协助执行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吗

协助执行,就是法院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是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

如果协助执行单位或者个人不予协助,法院会对有义务协助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

(二)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三)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四)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法律规定

协助执行人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不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确定协助执行人的范围可以由此为出发点,排除执行当事人和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执行当事人即“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执行程序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债权债务人,也就是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包括:1、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2、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案外人;3、执行担保人;4、由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所涉及的人。以上各类与执行标的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具有协助执行人的作用,应排除于协助执行人范围之外。

我国协助执行人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助执行的相关单位。主要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如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信用社、**储蓄所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

2、协助执行的法院。由于委托执行有一定难度,许多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进行直接执行,但人地两生、诸多不便,当地人民法院积极协助是做好执行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对外地法院派来的执行人员,当地人民法院应主动派人陪同,提供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并配合做好有关部门和执行人员的工作,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对强制执行的态度;协助外地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协助外地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

3、协助执行的公民。法院在执行中都有可能发生公民协助执行人员进行执行的情况,如公民交出被执行人存放在该处的钱、物、证券、车辆等,或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关于协助执行的规定

法律分析:有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主要有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单位及执行人所在单位的协助执行。如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所根据法院的通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信用社、邮政储蓄所的存款;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权所有证、专利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根据法院通知而办理该财产权证照的转移手续。被执行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扣交被执行人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等。具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协助执行的法律规定

帮助诉讼协助执行的当事人要按照,产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进行操作,若是协助执行的当事人有的行为妨碍到人民法院进行取证的、拒不配合调查的,可以处以相应的罚款。

【法律分析】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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