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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还是逻辑

频道:法律知识 日期: 浏览: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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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非逻辑?

你这个问题其实法理学界也在讨论。在古希腊与文艺复兴时期是自然法学派占优势,那会儿观点和你差不多,认为有一套完美的法律存在,而人们应该去运用智慧是自己的法律贴近这个完美的自然法。含义就是要去研究法律的逻辑,来制定法律。然而在18世纪就开始有不同声音了,认为自然法学派脱离了实际。取而代之的理论便是实证主义。实证主义强调不应该去探寻法律应该是什么,而应该研究法律实际是什么。而早期实证主义法理学者的理论便是脱胎于经验主义。虽然早期实证主义尚有很大不足,但它为法理学奠定了基础,并颠覆了以往的法律研究。实证主义法理学派发展至今,其重要思想在于研究现有法,并得出一定的法律原则,主要强调经验而非逻辑。主要是在20世纪以来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那会儿的法律逻辑已经受到极大摧残,尤其是二战德国的战时法,也让许多法理学家明白不应该将法律的中心放在法律的应然问题上,而应该注重实然。后续理论添加了法律受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只有适应时代的法律,没有好的法律,逻辑也是会随时代而变的,只有根据经验来判断这是否是一个合适的法律。对于法律而言,逻辑可以有,但很难相信。因此便有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人类智慧的有穷尽。

如何深入理解“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话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霍姆斯讲过的一句话,成为了法律人众所周知的法律格言.这句话虽然不是在本文中提出的,但这句法律格言表达的精神在《法律的道路》中也有体现,他在强调逻辑方法、形式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尽管逻辑的方法和形式满足于植根于每个人心中确定与和谐的追求,但确定性往往只是个幻想,在逻辑形式背后存在相互竞争的各种立法理由的相关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它常常是含糊不清和无意识的判断.霍姆斯是在1880年出版的《普通法》里推出这一著名论断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

法学论文:法律的生命为什么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你好,这个观点认为:法律都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并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规则、惯例和习俗的成文化。法律不是被“被创造出来的”。法律的生命力体现于被人们遵守和认同而不是法律自身的逻辑化、精密化。

为什么霍布斯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因为霍姆斯的论断中的“经验”,乃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它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推陈出新,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姆斯反对逻辑,主张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本质上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法律发展观。很明显,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

法律都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并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规则、惯例和习俗的成文化。法律不是被“被创造出来的”。法律的生命力体现于被人们遵守和认同而不是法律自身的逻辑化、精密化。

霍姆斯在《普通法》开篇就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相关理论。

扩展资料

要准确理解霍姆斯的理论,需要首先了解霍姆斯提出这一论断的法学思想背景。

在法律王国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本来就遵循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大陆法系好像一个由各种法律要素构建的大厦,每一块砖仿佛是一个法律概念,使用高质量的混凝土将大厦高高地举起;而普通法系则像一座金字塔,法律的理念和原则便是塔尖,历经几千几百年仍然神圣而坚不可摧,而烘托起这种神圣的是在法律历史长河中无数的判例和经验。

按照霍姆斯的理解,如果仅仅从形式方面来看,法律发展的过程是逻辑的。因此,严格遵从先例,既是对历史的忽视或藐视,也是对法官身处其间的社会现实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法院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霍姆斯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

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法律能被人们所相信、所应用、所遵守,而不在于法律条文有多精密、多符合逻辑。任何法律都是人们在社会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并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规则、惯例和习俗的固定化和条文化,无论是英美的判例法还是大陆法系,法律从来都不是“被创造出来的”。在人类几千年的历史中,在今天仍然有生命力的那些规则和已经成为历史或死去的东西其差别就在于实践而不在于逻辑。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经验是来自于实践。我们在审理案件时,最关键的是要查明事实,只有事实清楚了,我们才可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来判决。而事实能否查明,经验要远远比逻辑管用。从马锡五所办理的经典的案例中,无不是经验的作用,而美国的陪审制也就是在利用普通人的经验来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判断。

法律是用来解决问题、解决纠纷的,而真正能够解决问题的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生搬硬套,而是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认定。在法律上应用逻辑推理的基础是前提真实,而前提的真实性是不能通过逻辑本身来提供的,而是需要由经验来决定。霍姆斯在洛克纳诉纽约(Lochner v. New York)一案的反对意见中写道:“一般命题不能决定具体案件。结果更多地取决于判断力和敏锐的直觉而不是清晰的大前提。”

我们今天在讨论经验与逻辑的问题,不是说我们就是“反逻辑”的,逻辑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我们反对的是“逻辑至上”的形式主义,把法律看成是像数学一样的精密科学,是少数精英者才能掌握和应用的学问。其实,法律很普通,就像新中国的司法先行者马锡五们一样,就和我们老百姓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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