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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法律 常回家看看法律强制,不是真心实意,有啥用

频道:法律知识 日期: 浏览: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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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被立法 如何操作

要子女“常回家看看”也不能全靠法律约束和强制,如迫于法律的压力而勉强应付差使式的探望,不仅不会让老人愉悦,而且还会使老人感伤。而一旦子女就是不依法“常回家看看”,作为父母往往碍于亲情与面子,一般不会去法院“告发”。

因此,如何让“常回家看看”成为子女出自真情的自觉行为、发自内心的自愿的行动,愚以为,应在立法的基础上,多多注重对青年人进行有关孝道与孝心的教化,以使其明道达理,改变观念,转变行为。

从而树立尊敬老人、亲近老人、善待老人、服务老人的理念,培养和养成孝顺老人的行为和习惯。用“立法”和“教化”两个轮子推动青年人进入“孝顺”的轨道。

但是,由于孝顺的行为是在一个大的社会氛围中互相影响的,孝顺的习惯又是要从小养成的,因此,孝道教育的对象就不仅仅是青年人而应该是全体国民,而且对国民的这种教育则应从孩童时期就开始抓起。

如果一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无论在家庭、学校,还是社会,感受到的都是“以孝顺老人为荣,以冷落、慢待老人为耻”的氛围,看到的都是礼待、善待老人的行为,在这样一种“社会存在”中成长起来的年轻人成家立业后,怎会不“常回家看看”呢。

“法律”保障了老年人“常回家看看”的诉求,“教化”培养了青年人“常回家看看”的自觉意识,二者相辅相成,可谓相得益彰。

扩展资料

修订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99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我国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快的进程和家庭结构的变迁,该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需要。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幅度之大、修改内容之多都是我国修法史上少见的。其中增加了老年监护、长期护理、国家支持养老、社会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新规定,亮点不少,充分反映社会意愿和立法智慧的条款很多,但都没有像“常回家看看”入法一样受到关注。

一开始也想到会引起争论,但这样的争论持久不衰并在一定程度上淹没了这部法律在精神和内容上更具价值的部分,这是事先没有预想到的。社会关注中的质疑也并非都不在理,但却或多或少地存在对该条款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忽视,存在对“常回家看看”条款的误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子女“常回家看看”既要靠“立法”更要重教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普法网-误读“常回家看看”淹没立法真实价值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谈谈“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现实意义

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谈谈“常回家看看”入法的现实意义?

个人的解答如下,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一、这么一个条款(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其实这是一个让人心情沉重的话题,在现代工业社会,经济全球化必然伴随着人口的社会化的流动与大迁徙,在当今社会是生存重要还是亲情重要,我想不言自明;

二 、在这部法律中,就这么一个单一的条款没有任何的配套或者是强制责任条款,事实上也不可能有,因为我国的立法者、决策者根本就不懂法律,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三,法律生命力在于的适用性与执行力,请问它有吗,一点都没有,那它还是法律,还有生命力吗,甚至连本身也有问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现在的用人单位加班都没有加班工资,还探亲假呢,恐怕许多人听都没听过,用人单位怎么保障,不保障又会怎样,不清楚、不明白、不知道;

四、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由“纸面上法”变成“现实的法”只会让公众更加感到心理不平衡,会极大地损害到法律的权威与司法的公信力;

五、画饼充饥、望梅止渴、水中捞月罢了,一点现实的价值都没有,写入了有什么意义,不写反而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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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的特征来看,为什么要将“常回家看看”入法?

“常回家看看”是中国传统道德中子女对老人尽孝的具体内容,将这一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调整,使其成为明确的法律权利义务,取得法的国家性、普遍性和国家强制性,从而更有利于这一传统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

“常回家看看”应该成为法律规定吗?

不应该,这是道德方面的,法律规定是要有量化,常回家看看,什么叫“常”,一个月?半年?无法定义。只是宣传上可以多宣传常回家看看父母,孩子。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

“常回家看看”也是法律规定?

现实困惑

王奶奶的老伴去世以后,王奶奶一直一个人生活。平常儿女们工作忙,很少回来看她。这两年,王奶奶年事已高,闲暇之余特别思念儿女和孙子女、外孙子女,希望他们能经常回家看看。每当王奶奶给儿女们打电话让他们回来时,儿女们总是这样那样地推脱。有首歌唱得好:“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王奶奶每当听到这首歌的时候,都会潸然落泪。

律师答疑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该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可见,常回家看看,不再停留在道德要求的层面,它已经是法律的要求。作为子女,一定要认真对待和履行法律的这项义务;作为单位,一定要依法保障家有老人的员工探亲休假的权利;而作为老年人,遇到顽固不化忽视自己的子女,也可以凭借此条法律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王奶奶的子女不管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应该常回家看看王奶奶。

法条链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法理荟萃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在很多时候,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常回家看看,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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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常回家看看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