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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

频道:法律知识 日期: 浏览:1264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

关于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的问题许多行政法学家主张行政法律关系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其中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行政法律关系地位的“不对等性”既不能简单的解释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必须能够反映其作为部门法的自身质的规定性,能够抽象各种具体的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共通的特点。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行政法律关系除具备一般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外,还有如下特征一是行政法律关系的。

3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对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所以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审查制度这种制度具有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性质,对行政相对人来说则。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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